案例緣由如下:
洪女的母親於50年初傾所有資產在台北購地創建禪院並擔任住持,83年洪母過世由洪姐出家接任住持。97至98年,洪姐被確診罹癌,向中國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了94張蠆繳保單,保單種類為萬能壽險及利變養老險等險種。身故受益人皆填寫禪院。洪姐於104年病逝。
洪姐病逝後9個月,洪女接獲國稅局的遺產核定通知書,內容為洪女為洪姐法定繼承人,洪姐94筆保單全部列入遺產,保額1億6千多萬元,核定應繳納遺產稅2,180萬元。洪女向國稅局申請復查,但國稅局以94張保單皆屬投資型保單視為遺產駁回復查申請,應由法定繼承人(洪女)繼承,並於期限內繳納遺產稅。
洪女以為可以領回1.6億保額遺產,故於106年6月繳清遺產稅。但當持繳清證明書等文件,分別向各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結果全部以非保單受益人為由拒絕,洪女驚覺虧大了,徑向法院提起告訴。
洪女主張國稅局核定保險金為遺產,她依法繼承姐姐全部遺產,保險公司就應依國稅局核定全額給付保險金。她另外質疑姐姐帶病投保並短期內陸續投保蠆繳投資型保單,若非遺產,就是透過複保險的方式脫產,保單應自始無效。洪女希望以此主張要回已繳的遺產稅。
然而,保險公司皆認為,國稅局核定結果並不拘束各私法人,只認定禪院為受益人領取保險金。且變額萬能壽險為具有定額保障的人壽保險,保費繳別與商品類型亦無關聯性,更沒有保險法複保險相關規定的適用。
根據台北地院的判決,保險公司在洪女保單有效期間身故後,依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給身故受益人(禪院)。而因94筆保險契約條款中皆有「身故保險金」的約定,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行為是合法的。
此外,複保險只適用於產險,不適用於人身保險。因此,保險公司不給付洪女保險金的決定是正確的。
至於洪女的遺產稅問題,判決認為國稅局的課稅處分並不會對法院產生拘束力。同時,國稅局也並非保險公司的主管機關。如果洪女對國稅局的處分不滿,她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然而,洪女並未進一步採取行動,導致遺產稅的行政處分最終被確定。
[保險您該知道的事]
1.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呢? 遺贈稅法第六條規定,沒有訂遺囑時,為繼承人; 依民法1138條規定,洪女是法定繼承人,因此有繳納遺產稅義務
2.身故保險金1.6億,保險公司應分配給指定受益人禪寺;洪女一毛錢都拿不到。所以保險可以協助我們把錢留給我們想要照顧的人,而對方有可能不是納稅義務人。
3.遺產稅可以不繳納嗎? 不行,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,除按稅額加徵1%滯納金,超過30天送法務部強制執行
[延申的議題]
1.單身,頂客族,有家庭的族群,您一定要認識民法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,保單指定受益人安排也很重要。
2.若須繳納遺產稅,預先備好稅源,透過保險先解封,讓財富可以順利傳承給自己愛的人,創造財富的效益及價值。
在〈繳了2000萬遺產稅,卻拿不到1.6億保險金!!!〉中有 0 則留言